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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 

    依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本人作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广东榕泰提交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,认为该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,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,公平合理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    本人认为,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,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,解决了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,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,协同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,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,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,改善公司治理结构,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。
    总之,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“三公”原则,符合现行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本人同意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。

    独立董事签字:

    吴光国

    吕中林

    张利国

    刘祥能

2005年9月17日